來源:網絡資源 2009-11-18 11:52:04
摘要: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的約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 |
“十一”長假臨近,關于假日期間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又成為各界人士關注的焦點。為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市勞動保障部門再次對節日加班工資有關規定解釋如下:
“十一”7天長假包括3天的“法定休假日”和4天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在1-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并不得以補休代替;用人單位在4-7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必須在6個月以內安排),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天乘以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天乘以200%。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的約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3、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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