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 作者:紫涵 2013-04-11 16:43:33
南寧市2011年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學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精神,更好地實現學校體育課程目標,促進學生積極參加日常體育鍛煉和上好體育課,提高學生的體質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考生。
第二章 考試的內容及標準
第三條 凡身體健全的學生,必須進行體育相對集中考試,滿分為30分,參加考試的考生將分數計入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總成績后,一并劃定總成績等級,作為高中階段學校錄取依據。
1.體育集中考試滿分為30分,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以下五類中,任選其中三類進行考試,每類限選一項,每項滿分為10分。
第一類:跑---------50米跑,100米跑,3 分鐘25米往返跑;
第二類:跳---------立定跳遠,急行跳遠,跳高;
第三類:力量------原地擲實心球(2kg),1分鐘仰臥起坐(女),引體向上(男);
第四類:民族體育------拋繡球,踢毽子,武術(刀、槍、劍、棍、長拳、南拳、太極拳其中之一);
第五類:興趣特長------籃球(往返運球投籃),排球(扣球),足球(繞桿射門),乒乓球(一推一攻),羽毛球(扣殺球),健身操(3分鐘規定曲目和動作),游泳(50米不限姿勢游)
2.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作為參考,不列入總分,不作為評分依據)。由學校按國家頒布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評學生的身高標準體重和肺活量體重指數。
第四條
1.凡臨時傷、病的考生經本人申請,填寫《南寧市2011年初中畢業升學傷、病考生體育免試申請表》(附表1),具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同意,報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批準,可免予參加集中考試,但分數只能記0分;也可另寫申請參加一次補考,補考原則上安排在文化考試前一周左右進行,按實際得分記入考生初中升學考試總成績。
2.身體殘疾的考生平時正常上體育課,且積極參加課外體育鍛煉,經本人申請,填寫《南寧市2011年初中畢業升學殘疾考生體育免試登記表》(附表2),又具有經市殘聯審批辦理的殘疾證,經學校同意,報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批準,可免予集中考試,按15分計入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總成績。
3.殘疾考生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以上五類考試項目中,任選其中三類,每類限選一項參加考試,每項滿分為10分,凡參加集中考試的殘疾考生,最低分不少于15分計入初中升學考試總成績。
4.患有慢性疾病、心臟病等(如肺結核、先天性心臟病、腎炎、紅斑狼瘡、猩紅熱、哮喘病等),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1年以上病歷的考生,經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批準可以免參加集中考試,按15分計入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總成績;也可申請(有家長簽字)在以上五類考試項目中任選其中三個項目參加考試,評分標準按健全考生評分標準進行,每項滿分10分,按實際得分計入初中升學考試總分。
5.不參加集中考試的傷、病、殘考生,有關證明材料須存入檔案,供錄取學校參閱。
第三章 考試時間、經費及補考
第七條 1.各校對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應于4月29日前完成,集中考試5月17日前完成。為了減輕農村考生的經費負擔,各縣可在每鄉(鎮)設一個考場,盡量安排考生在本鄉(鎮)就近條件較好的學校參加體育考試。各考場的選定、具體考試日期等,由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安排、確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考生必須在半天內完成三類考試,考試成績應當場向考生本人宣布。
3.考生要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數額交納體育考試費。各校不能巧立名目亂收費,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應在課堂上完成,不得收費,歷屆考生回原畢業學校進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集中考試,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使用經費,組織好體育考試的各項工作。
4.已報名的考生,因臨時傷、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參加體育集中考試者,由考生本人申請,經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同意,可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以市(縣)為單位,集中考生到一個考點,在文化考試前一周左右進行。
第四章 學校及各級教育部門職責
第八條 學校要把實施體育考試中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列入學校議事日程;要明確有關人員職責,建立并健全有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學校在進行體育備考和組織學生參加集中考試過程中,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體育器械和設施,尤其注意體育運動中的安全,要密切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對患有各種疾病急性期的學生,要主動、及時地向學生提出建議,讓學生遵照醫囑服藥和休息,幫助學生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補考手續;加邢忍煨孕呐K病和腎炎、肺結核等剛病愈的學生,不宜參加大運動量活動和體育集中考試。
第十條 市(縣)初中畢業升學招生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體育集中考試工作的領導,進行督導檢(抽)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科(股)室要加強指導,對所屬中學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十一條 監考評分員由市(縣)初中畢業升學招生考試辦公室挑選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熟悉業務,無直系親屬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同志,報市(縣)初中畢業升學招生考試領導小組批準后聘任,并由市(縣)教育局指派專人負責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 )初中畢業升學招生考試領導小組要組織考風考紀監察員到各考場(含補考考場)負責監督體育集中考試工作。
第五章 體育考試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各縣區、開發區教育局,各學校在貫徹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科目考試辦法的過程中,對安全工作不得有絲毫的放松和懈怠,要始終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十四條 要根據體育考試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運動強度掌握、自我保護等知識的教育和指導,引導和教育學生科學鍛煉身體,正確對待體育考試,實事求是,不隱瞞疾病。如學生感到身體不適,教師不要強迫學生參加訓練或考試,以免發生意外。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務人員安全防事故的教育和培訓,掌握處理一些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認真做好學生考前體質情況的摸底工作,尤其是對心肺功能的檢查,建立有學生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并符合免試條件的學生實行免試。
第十六條 各縣所設立的考點要保證考試所需要的物質條件,考場及考試器材設置應符合安全要求,考場要設立醫療救護點,配備必要的醫療救護設備,并與當地醫療救護機構保持聯系,各校要認真制訂好體育中考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在交通不便、考生分散的農村學校,各縣要結合實際合理設置考場,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學生就近考試,確保學生安全。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對在執行本辦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有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單項測評工作,有敷衍失職行為的教師和學校,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由南寧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南寧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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