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桂林教育信息網 作者:桂林教育信息網 2017-02-27 11:44:37
㈠凡身體健全的初中畢業學生,必須參加體育集中統一考試,并在半天時間內完成三個項目的考試。
㈡因臨時傷、病而不能參加集中統一考試的考生,由本人申請,填寫《桂林市201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傷、病考生體育考試緩考申請表》(附表2),各縣考生具有縣人民醫院證明,市區考生須有二甲醫院及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同意,報市(縣)中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考辦")批準,可不參加集中統一考試,但必須參加補考。凡申請緩考的考生,如在補考時傷、病未愈,則不再辦理免考手續,經學校申報,其體育考試成績總分以12分計分。
㈢因傷和疾病既不能參加集中統一考試,又不能參加補考的考生,由本人申請,填寫《桂林市201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傷、病考生體育考試免試申請表》(附表3),各縣考生須有縣人民醫院或二甲醫院證明,市區考生須有二甲及以上醫院證明,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含醫院就診病歷、住院資料、檢驗報告單、X光或心電圖或B超檢查等輔助檢查資料),經學校同意,上報市(縣)中考辦,市(縣)中考辦聘請醫學專家鑒定后審核批準,可免予參加集中統一考試和補考。其體育考試成績總分以12分計分。
㈣因患先天性疾病、重大特殊性傷病不能參加集中統一考試,又不能參加補考的考生,由本人申請,填寫《桂林市201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先天性特殊疾病體育考試免試申請表》(附表4),各縣考生須有縣人民醫院或三甲醫院證明,市區考生須有三甲醫院證明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含醫院就診病歷、住院資料、檢驗報告單、X光或心電圖或B超檢查等輔助檢查資料),經學校同意,由市(縣)中考辦組織醫學專家鑒定,必要時請申請免試的學生到指定醫院復核確認,經市(縣)中考辦審核批準,可免予參加集中統一考試和補考。其體育考試成績總分以36分計分。
㈤身體殘疾的考生,平時正常上體育課,且積極參加課外體育鍛煉,由本人申請,填寫《桂林市201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殘疾考生體育考試免試申請表》(附表5),且具有經市(縣)殘聯審批辦理的殘疾證,經學校同意,經市(縣)中考辦面試學生后審核批準,可免予參加集中統一考試,其體育考試成績總分以60分計分。
㈥凡經市(縣)中考辦批準免予體育考試的傷、病、殘考生,有關證明材料須存入本人檔案,供錄取學校參閱。
㈦如考生在集中統一考試中受傷,確實不能繼續參加考試的,須報請主考確認,并經主考簽字同意后,方可參加未考項目的補考(但仍須在半天時間內完成三個項目的考試,未考項目的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計算,已考項目按前次成績和補考成績中的低者計算);如考生在補考中受傷或在集中統一考試中受傷未愈,確實不能參加補考未考項目考試的,須報請主考確認,并經主考簽字同意后,方可按補考未考項目最低分標準4分計分(已考項目按已考成績記分)。
㈧考生凡在考試過程中有違規、弄虛作假、未經許可無故不參加集中統一考試等行為之一者,取消體育考試資格,體育考試成績為零分。各項目考試檢錄處點名三次不到者,取消該項目的考試資格,該項目成績記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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