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市教育局 作者:濱州市教育局 2017-03-15 11:19:07
5.特長生錄取
各普通高中可根據實際情況招收部分藝體等特長生,特長生計劃不得超出學校總招生計劃的5%,并在申報招生計劃時注明,未批復特長生計劃的學校,不得按特長生錄取新生。
6.推薦生錄取
為進一步推進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重視學生全面發展,在初中學校實名推薦的基礎上,各普通高中可按不超過招生計劃數3%的比例招收綜合素質評價成績優異的考生。普通高中根據本校實際和特色化發展要求,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推薦生標準,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初中學生可根據各高中學校的推薦標準,申請推薦到本縣(區)相關高中,每位學生只能申請推薦一所學校。推薦錄取程序由學生個人申請、初中校長實名推薦、初中學校公示、高中學校審核確定、公示備案等環節組成。錄取的推薦生,其高中階段招生錄取成績不得低于相關高中學校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綜合素質評價等級須達到A等。
7.特殊考生錄取
烈士子女、歸僑、華僑、港澳臺籍同胞子女,農村獨生子女和合法生育兩女采取絕育措施家庭的子女,少數民族考生,普通高中招生時,降低10分錄取;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錄取時按照濱州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如國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最新政策執行。同一考生只能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其中一項。上述特殊考生的資格認定由市、縣(區)教育局(辦)具體負責。
8.中等職業學校錄取
中等職業學校“3+2”、“3+4”和五年一貫制招生計劃,由市、縣(區)招生考試部門負責組織報名和錄取。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中專(含技工學校)計劃,由縣(區)、學校自主招生。
四、保障措施
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力大,必須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考試、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分工合作
市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相關職能科室組成的學業水平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辦事機構,統籌負責當地招生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和各學校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認真做好招生考試各個環節的工作。
(二)規范招生行為,嚴肅招生紀律
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屬指令性計劃,各招生學校要嚴格執行,不得隨意突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考生填報志愿。各普通高中只允許招收規定服務轄區內的學生,嚴禁跨區域招生;嚴禁用非正當形式、不切實際的許諾亂拉生源,如有違犯,一經查實,嚴肅處理;不參加我市學業考試的學生,任何國辦普通高中不得錄取;任何學校不得錄取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的學生;學校新招收學生班額要嚴格控制在50人以內。對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籍。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指導性招生計劃,鼓勵學校發展特色專業,允許學生跨縣(區)根據興趣選擇專業。
(三)嚴格考務管理,嚴密組織考試
所有參與招生考試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在報名、命題、編排考場、組織考試、閱卷、分數統計、錄取等各個工作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各負其責。要加強對試題試卷的管理,在試題印刷、分發、運送、保管等方面,都要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要求進行,確保萬無一失。要嚴格考務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質量。
(四)建立相關制度,保障工作質量
要建立誠信制度,參與命題、審題、閱卷、評價、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要建立監控機制,邀請紀檢監察機構對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要全程監控考試、招生工作的進程,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
(五)落實政策要求,保障經費投入
按照《濱州市教育局濱州市財政局關于合理安排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所需經費的通知》(濱教〔2010〕21號)規定,要將學業考試所需經費全額納入教育經費支出預算,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考試費用,確保學業考試順利實施。
市教育局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公開接受考生、家長、社會對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各縣(區)、各學校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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