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7-05-15 09:37:47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省駐韶各單位:
市人民政府對《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韶參加初中升學考試工作方案》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韶參加初中升學考試工作,切實保障隨遷子女享有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精神,根據我市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穩妥有序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其他非本市戶籍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升學考試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公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韶參加升學考試工作,作為保障和改進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舉措,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構建以常住人口為對象的社會管理體制,努力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
(二)堅持積極穩妥、整體推進。充分考慮我市作為中等城市的人口、資源、環境和各項公共服務的承載能力,積極探索實踐;健全韶關市居住證管理制度,以此為依據,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務,整體有序推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升學考試工作。
(三)堅持統籌兼顧、分步實施。按照循序漸進的工作思路,結合我市教育發展規劃,通過不斷增加教育資源來逐步緩解升學壓力,努力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與我市戶籍人口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
三、主要措施
(一)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關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66號)、《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韶府〔2013〕38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等部門《關于印發<韶關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韶人社〔2013〕9號)的要求,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我市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并與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二)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市戶籍就業人員符合韶關市進城務工人員有關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即經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1年以上〕,且其隨遷子女在我市有初三1學年完整學籍的,不論何地戶籍,其隨遷子女均可報考我市普通高中學校,并與本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后,不論戶籍,均可在我市自由選擇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
(四)對不符合我市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及普通高中學校錄取,也可繼續申請在我市借考,經學生戶籍所在地級市教育部門同意,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級市負責錄取。
四、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3日《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韶參加初中升學考試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辦〔2013〕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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