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4-10 11:16:36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一)招生錄取的原則和依據
1.普通高中招生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志愿、擇優錄取的原則。
2.普通高中錄取的主要依據是:①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成績,包括文化科目考試成績、體育考查考試成績、信息技術考試成績、物理和化學實驗操作成績,滿分650分;②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包括基礎性發展素質評價、綜合實踐與創新活動評價);③初中畢業生創新實踐成果評價結果。
按照省教育廳規定,全省實行統一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必須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初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任何學校(包括民辦學校)和部門都不得自行組織招生考試。
(二)招生計劃及指標分配
1.招生計劃確定。各普通高中學校必須按照自身教育資源情況確定招生規模,逐級報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在規定招生范圍內公告,民辦高中招生計劃(包括學校招生總計劃數和分地區招生計劃數)分別在學校舉辦地和生源地范圍內公告。所有普通高中學校都要按照招生計劃招生,校際間不得調劑使用招生計劃,學校不能隨意增加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凡學校突破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將無法進行學籍注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違規學校負責。
2.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省級示范性高中(衡水市第二中學和故城縣高級中學除外)招生計劃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學校,具體分配辦法由生源地主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衡水中學面向衡水市市轄區招生計劃中的指標分配工作由桃城區教育局負責。5月15日前,各縣市區要將名額分配結果及分配辦法一并報市教育局備案,由市教育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3.省級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生原則上只用于錄取本地各初中學校劃片招生范圍內的在籍在校應屆初中畢業生(學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級三個學年均在本校學習);對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正常轉學、休學的考生,其資格認定辦法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
4.在實施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到校辦法時,要嚴格程序,公開過程,防止弄虛作假現象。為確保名額分配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各初中學校要在5月15日前,將參加升學考試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創新實踐成果評價兩項成績進行整理,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如無異議,學校應于升學考試前將考生的這兩項成績統一報上級招生考試機構,作為普通高中錄取時的依據。
(三)招生對象和范圍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對象為2018年應屆初中畢業生,凡進入普通高中學校學習的學生均須參加中考。往屆初中畢業生均以社會考生身份報名參加中考,不得報考普通高中。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的規定,民辦高中學校應優先面向學校所在縣市區范圍招生,享有與公辦高中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并與公辦高中學校同期招生。按照有關政策允許跨縣市區招生的學校,上報招生計劃時須分別列出面向我市范圍內每個縣市區的招生計劃,其招生簡章(包括學校名稱、招生范圍、招生方式、錄取標準、收費標準、咨詢電話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數須到“生源地”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缭O區市招生的民辦高中,上報招生計劃時要分別列出面向其它每個設區市的招生計劃?缭O區市實際招生數低于計劃數的,不足部分可調劑為市內招生計劃;在外設區市實際招生超過計劃數的,在不超過總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調劑增加該市5%以內計劃數量;市內在外縣市區實際招生超過計劃數的,在不超過市內總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調劑增加該縣市區5%以內計劃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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