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整理 2019-06-11 13:52:23
(六)嚴禁強迫初中學生分流。各初中學校必須切實保證在籍學生完成學業,嚴禁考前清退或勸退學生,要幫助學業成績落后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防止學生輟學。報考職業學校要堅持學生自愿原則,嚴禁強行分流。
(七)嚴禁干涉學生志愿填報。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與家長商議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替,學校要正確引導,不得干涉考生填報志愿。嚴禁初中學校或教師借招生宣傳、指導考生填報志愿,索要錢物或接受宴請,營私舞弊,做出違背師德的行為。
(八)嚴禁亂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學費和其它規定的費用,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擇校費、分班費等。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九)嚴禁違規分班。各高中學校要規范新生分班行為,實行平行分班,均衡配備師資,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立各種名目的重點班。
(十)嚴禁招收借讀生和往屆生。各普通高中學校一律不得接收借讀生,公辦普通高中和未經社會力量辦學審批機構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接收往屆生到校就讀。嚴禁“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發生,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嚴禁同時或者交叉注冊普通高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雙重學籍”。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級各學校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初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指標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和評估監控制度等。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考試招生高中責任書。要暢通咨詢、投訴渠道,及時查處違規招生行為。要加強評價與招生考試技術方法的研究,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積極推進招生工作的信息化,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四、嚴懲違規行為。對于違規招生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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