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2-08 19:13:58
一、各地復工時間及復工期間薪資支付規定匯總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全國31省區市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一致應對新型肺炎疫情,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批準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部分地區延長到2月9日。此后,上海、重慶、廣東、浙江、云南、福建等多地陸續發布通知,企業延遲復工,學校延遲開學。
從全國而言,國務院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隨后各地陸續出臺地方政策延遲復工,江浙滬地區率先宣布要求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緊接著全國部分省份也逐步跟進。根據規定,若當地出臺延遲復工政策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若當地未出臺特殊政策的,按照國務院通知執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延遲復工期”是休息日還是停工期?
各地發布通知要求企業延期復工,一般在文件中都提到所援引的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可謂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依據該條規定,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和“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必要措施。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5條與第49條的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的措施與“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所謂延遲復工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延遲復工期”應該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業停工以達到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目的。
其次,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此處的“延遲復工期”肯定不屬于節假日。根據《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沒有將上述“延遲復工期”列入休假日或休息日的范疇。
另外,《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與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則明確了勞動者的休息日只能是星期六與星期日或是與此時間相當的休息日期。據此,如果將延遲復工期明確為“休息日”,在現行法律規定中確實找不到可以支持的法律依據。
據此可以認定,“延遲復工期”只能認定為停工期而非休息日。
三、“延遲復工期”的工資該如何發放,正常上班的員工有無加班費?
前面已經分析,“延遲復工期”實際上就是停工期。關于停工期的工資該如何支付,在法律層面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沒有涉及停工方面的規定,《工會法》第27條有關于停工方面的規定,但對于停工期的工資如何支付沒有規定。
關于“停工期”的工資支付的規定最早見原勞動部1994年制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該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一內容又為各地的地方立法所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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