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2-18 23:43:41
更荒誕的是,鼠類等野生動物被林業部門批準進行馴養、繁殖、利用,然而農業部門卻無法對其進行檢驗檢疫,食用的潛在危險極大。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并公布”。公開信息顯示,目前我國農業部門只頒布了生豬、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等約10種動物的產地檢疫規程,野豬、野禽等可對應參照上述規程進行產地檢疫。這就意味著,絕大多數動物無法進行檢疫。
專家表示,動物檢驗檢疫的標準確實“很令人頭疼”。一方面,人類對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毒及其傳播方式的了解十分有限,無法制定相關依據;另一方面,從公共衛生安全角度來看,不應該允許相當一部分動物進行經營利用,更不能為其制定檢疫標準。
“基本淪為一個擺設了。”林業部門一位長期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的專業人士表示:“野生動物種類太多了,一百多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也有一兩百種,還有數量更多的‘三有動物’、沒有列入保護名錄的動物。沒法檢,不知道檢什么東西,根本弄不到位。”
呼喚飲食“文明”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宣布修改法律,是對民聲民怨的積極回應。
專家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野生動物的數量銳減、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根源在于對野生動物的濫用。通俗地說,就是受到了大自然的懲罰。
法律既是社會價值觀的反映,更應引導社會的理念。在資源匱乏的年代,將野生動物視為“資源”加以利用,是歷史的客觀局限。現在,中國人普遍接受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立法不應落后于公眾意識。原有法律中將野生動物作為“資源”進行“利用”的理念,應該重新審視。
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解焱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應該回歸“保護野生動物”的初衷和本意,根本還是要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法律保障,而不是為“利用”野生動物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不是“瀕危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改變目前法律重在保護瀕危野生物種,而非重點保護動物“有效保護幾乎為零”的狀態。
周海翔認為,物種之間相互依存,健康平衡的生態系統離不開每一個物種。數量巨大的非重點保護動物,才是整個生態系統的“塔基”和“塔身”,其對于生態系統的價值絕不弱于處于“塔尖”上的重點保護動物。
從公共衛生安全的角度,對人類危害更大的并不是數量稀少的國家級保護動物,而是現在被廣泛允許利用的非國家級保護動物。經過兩次大的疫情,應該更多從公共衛生安全的角度,對野生動物保護政策進行調整。需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范圍擴展為全面覆蓋所有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提出普適性保護規定。
此次修法,還將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專家指出,修改動物防疫法是好事,但切忌為了配合野生動物利用而強制擴大動物檢疫防疫的范圍。基于對動物病毒存在許多未知的現狀,嚴格控制為野生動物發放檢疫證的范圍。
針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泛濫的現狀和懲處的困境,還應制定具有震懾力和針對性的法律內容。
從管理的角度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呂忠梅表示,應防止主管部門監督與管理職能合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狀,通過完善流程加強部門聯動,填補目前管理體制中的空白。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馬勇表示,信息不公開,公共利益就容易變成部門利益。野生動物監管問題亟需中央環保督察全覆蓋,查處一批失職瀆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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