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部 2025-04-01 22:37:16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三條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須建立學籍。學籍信息包括基礎學籍信息與非基礎學籍信息。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主要包括學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學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學籍管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傳統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條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學籍系統)并推進學籍管理移動端的建設。負責各省(區、市)中小學生非基礎學籍信息的互聯互通,對跨省就讀進行監督、檢查與協調。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于本省(區、市)學籍信息數據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查看與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采集與管理通過國家學籍系統,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區、市)進行管理維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信息的數據安全負責。
第二章學籍建立與更新
第六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并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確需紙質學籍檔案的,可由學籍管理員參照電子檔案格式打印相關紙質材料,并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條學校應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報到和學生轉學后及時更新學籍檔案。正常升級的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家學籍系統自動更新。學生升學、轉學或發生其他變動的基礎學籍信息,原則上在1個月內由學校完成更新。
第八條學籍號由國家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并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學校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上級學籍管理部門與學校應及時核實學生學籍信息,處理與解決問題學籍。
第十條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并注冊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注冊學籍,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其學籍管理狀況。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對于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應出具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注冊學籍。
對于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從專門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就讀年級,并及時更新學籍。
對于需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送教上門服務的特殊教育學生,應出具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醫院、相關鑒定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明確其特殊學生身份,學校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進行分類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幫扶。
對于嚴重殘疾而不能到校就學的特殊兒童,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按法定的入學年齡注冊學籍,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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